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務人員赴大陸交流新規範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
公務員經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 簡任十職等以下、未涉國家機密不在此限

(本報訊)輔導會日前實施九十六年六月份專題講座,由林文山副主任委員主持,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楊家駿(如圖,楊進雄攝)講解「公務人員赴大陸交流新規範」,會本部所屬人員認真聆聽相關法令、作業原則與規定。 林副主任委員表示,在現今兩岸經貿、文化等各項交流日益頻繁之際,同仁應遵守規定,尤其具有公務員身分,更要有警覺性,期經由陸委會楊處長對於規範及案例說明,讓同仁對相關法令規定有更深入的了解。 楊處長針對兩岸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修正內容指出,公務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詳細說明公務員赴大陸之各項作業規範與要點,並強調,修正內容的意涵旨在維護個人權益,具有「保障」的作用,而非以法條設定框架限制權利,因此,公務活動維持現有規範,私人行程雖不限事由,惟仍須依據作業要點填寫申請表,向服務機關申請,期使與會人員了解申請赴大陸之作業方式及注意要項。(點閱次數:311)